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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曾小姐問:本公司最近出售83年購買, 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 是否須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化稽徵所答覆: 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 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 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 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 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第三股歐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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