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前院長林清祥昨(28)日指出,法院在審理稅務爭訟事件時,多以稅務機關的意見為意見,少有創見,常被稅務機關牽著鼻子走,這是課稅爭訟人民很少打贏官司的關鍵。
林清祥,司法官訓練所第16期,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7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長9年,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林清祥昨在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與建業法律法律事務所,共同舉辦的「常見租稅規避實務」研討會中強調,「納稅是人民的義務,節稅是人民的權利」。
在稅務爭訟中,合法節稅與脫法避稅間的界線模糊,林清祥認為,此種情形事實爭議少,但法律的爭議高。
他不諱言指摘目前的現象是「稅法老大」,他說,稅法中「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多,而有權解釋稅法的財政部賦稅署因此權利就最多了。
林清祥說,稅捐法上藉由認定納稅義務人濫用法律形成手段,容許稅捐機關以「通常」本應作為的法律行為做為基礎,調整納稅人的稅捐負擔,以確保稅捐徵收的正當性。
舉例來說,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以信託方式贈與子女,就被稅官認定,「濫用」法律上形成的選擇可能性,因此被調整課稅補稅1,953萬元。
因為遺贈稅法的確規定可以用信託契約方式,將財產交付信託,受託銀行在處理與運用信託資產獲益後,將此一部分利益交給其子女時,可以享受稅法容許按郵匯局1年定儲利率核自贈與稅額。此種作法所要繳的贈與稅,自然比直接申報贈與須按贈與額交10%的贈與稅來得低又輕多了。
所以此處所指法律上形成的選擇可能性,就是納稅人可以選擇用財產信託方式達到贈與目的,或者直接將金錢贈與子女的情況。
林清祥指出,「濫用」就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到底在什麼樣的狀況下算是濫用呢?
話鋒一轉,他提到遺贈稅法規定每年贈與子女220萬元免稅的規定上,他說,一般公務員一年有2百萬以上的薪資嗎?這種規定一般人民顯然無法適用,顯而易見有「不公平」之處。
林清祥建議,仿照德國租稅通則揭露規定或法國明定租稅規避要件,在所得稅法中新增專條杜絕取巧,以資明確。
增訂條文有三項,他認為第一項應明定,稅法不因濫用法律形成可能性而得規避其適用。若有濫用情事存在者,依據與其經濟事件相當的法律形式,成立租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