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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達會計師

目前分類:行政救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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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前院長林清祥昨(28)日指出,法院在審理稅務爭訟事件時,多以稅務機關的意見為意見,少有創見,常被稅務機關牽著鼻子走,這是課稅爭訟人民很少打贏官司的關鍵。


林清祥,司法官訓練所第16期,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7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長9年,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林清祥昨在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與建業法律法律事務所,共同舉辦的「常見租稅規避實務」研討會中強調,「納稅是人民的義務,節稅是人民的權利」。


在稅務爭訟中,合法節稅與脫法避稅間的界線模糊,林清祥認為,此種情形事實爭議少,但法律的爭議高。


他不諱言指摘目前的現象是「稅法老大」,他說,稅法中「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多,而有權解釋稅法的財政部賦稅署因此權利就最多了。


林清祥說,稅捐法上藉由認定納稅義務人濫用法律形成手段,容許稅捐機關以「通常」本應作為的法律行為做為基礎,調整納稅人的稅捐負擔,以確保稅捐徵收的正當性。


舉例來說,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以信託方式贈與子女,就被稅官認定,「濫用」法律上形成的選擇可能性,因此被調整課稅補稅1,953萬元。


因為遺贈稅法的確規定可以用信託契約方式,將財產交付信託,受託銀行在處理與運用信託資產獲益後,將此一部分利益交給其子女時,可以享受稅法容許按郵匯局1年定儲利率核自贈與稅額。此種作法所要繳的贈與稅,自然比直接申報贈與須按贈與額交10%的贈與稅來得低又輕多了。


所以此處所指法律上形成的選擇可能性,就是納稅人可以選擇用財產信託方式達到贈與目的,或者直接將金錢贈與子女的情況。


林清祥指出,「濫用」就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到底在什麼樣的狀況下算是濫用呢?


話鋒一轉,他提到遺贈稅法規定每年贈與子女220萬元免稅的規定上,他說,一般公務員一年有2百萬以上的薪資嗎?這種規定一般人民顯然無法適用,顯而易見有「不公平」之處。


林清祥建議,仿照德國租稅通則揭露規定或法國明定租稅規避要件,在所得稅法中新增專條杜絕取巧,以資明確。
增訂條文有三項,他認為第一項應明定,稅法不因濫用法律形成可能性而得規避其適用。若有濫用情事存在者,依據與其經濟事件相當的法律形式,成立租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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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 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而提起復查之期間應特別注意, 如果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 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如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 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轄內陳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短漏報其他所得(終止耕地租約領取之補償費)新臺幣500, 687元,經該局查核後除補徵稅款106,749元外, 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5倍罰鍰53,374元。陳君不服, 申請復查,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 系爭核定通知書及罰鍰繳款書業於99年12月16日送達陳君, 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00年1月15日(星期六), 依上開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 陳君提起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0年2月16日, 惟陳君遲至100年6月30日始提出申請,顯已逾法定期間, 乃從程序上駁回復查之申請。陳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經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國稅局另外強調,申請復查期間之計算, 如繳納期間屆滿日該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者, 除以該日之次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外, 並應自該翌日開始起算30日為申請復查期間,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益。【# 45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辜春美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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