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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某公司葉小姐來電詢問:外籍勞工在台居留未滿183天, 如離境而提前給付之薪資應如何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 外籍勞工在台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 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1年為18, 780元)之1.5倍即28, 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28, 170以上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18%,於給付後10日內( 當日起算)繳納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屬之國稅局、 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公司提前給付非居住者的薪資, 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舉例說明,若某公司固定於每月10日發放薪資, 外籍勞工於5月20日提前離境, 該公司於5月10日發放4月份薪資18,780元, 另於5月19日支付5月1日至5月19日薪資11,510元, 因該筆薪資提前給付,故得併入原應給付日(6月10日) 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690元(11,510*6﹪), 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5月) 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而適用較高的扣繳稅率。
該分局呼籲: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居住者, 應按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請扣繳單位注意相關規定, 以免短扣稅款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第二課 許審核員
聯絡電話:3621010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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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依現行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予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101年度為20%) 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如係分配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給付時則不須辦理扣繳, 但應於規定的期限內填報股利憑單, 其股利憑單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以扣抵應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於年度中取自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 原由公司辦理扣繳申報而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惟如嗣後繼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 或於年度中在我國境內設立住所並經常居住,其身分轉換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後,可檢附居住滿183天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護照),向公司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 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將該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有上述情形之所得人, 別忘了向投資公司申請將原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為 境內居住者之股利憑單,方能扣抵稅款,節省稅賦。
(聯絡人:松山分局郭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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