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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達會計師

目前分類:遺產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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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高雄國稅局最近在審核遺產稅時,發現有不少民眾為逃避遺產稅,為即將臨終者投保人壽保險,採保費一次付清方式,以為可以避開遺產稅,經國稅局抽絲剝繭發現是逃稅,經統計,共清查出19件。

高雄國稅局說,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主要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了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會與保險終極目的相違背。

但有這法條的保障也讓不少人藉此逃稅,高雄國稅局最近就查出有一位80歲的市民,在去年11月過世,但國稅局清查,才發現他分別在前年6月及11月投保人壽保險,都是一次付清保費,且保費與理賠金額相同,引起國稅人員注意。

國稅局說,個案以一次付清方式繳納保險費,共有3500萬元,因投保1年多即過世,疑有避稅動機,經深入查核,查得他是高齡帶病投保,顯然是將藉由保單投保方式移轉財產給繼承人以規避遺產稅,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兩筆保險給付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10%遺產稅,共350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已在民國98年修法調降到10%,已大幅降低稅負,千萬別為了避稅而投保,一經查獲除追補遺產或贈與稅外,還會遭罰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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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納稅人得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之公設地,除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設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均應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抵繳限額:〔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另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函釋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以王小明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3,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100萬元,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200萬元之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因該2筆土地係經劃設為公設地後,始由王大明於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者,依前揭規定與函釋意旨,得以該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3,000萬元)】,則納稅人可就該2筆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2筆土地中,與抵繳限額10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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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遺產價值」 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之財產其「 抵繳價值」,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外, 如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 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南區國稅局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將土地提供第三人貸款擔保, 繼承人乙君申請以甲君所遺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以抵繳土地設有抵押權,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 因系爭土地設定權利價值1億元超過核定土地價值7千多萬元, 抵繳價值已為0元,乃否准抵繳遺產稅。
乙君不服,主張系爭土地於繼承開始前已有抵押權設定, 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價值時,對該抵押權不予承認, 則在實物抵繳之價值核定時,即應採同一原則, 按遺產價值准予抵繳,方屬合法合理合情;唯經訴願遭駁回, 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 依法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生前提供財產為他人擔保, 截至死亡日前尚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 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由於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可期待其變為現金, 使其結果與以現金繳納相同, 故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價值與抵繳價值的計算有所不同, 請納稅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07-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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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先生問:遺產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這個問題分2種情形來說明:
一、 如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或因正當理由依法向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經稽徵機關核可延期3個月之期限內提出補報的話, 不會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二、如超過前項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還沒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 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 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陳督導
聯絡電話:211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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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詢問,其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1筆土地給他, 遺產稅申報是否要申報該筆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 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當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本例以楊先生為例:其父親在死亡前1年贈與一筆土地給楊先生, 應併計遺產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本例土地之時價以公告現值為準。



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課課長 許素梅 聯絡電話:2282233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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