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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101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展開, 營利事業如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10月1日前( 101年9月3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月1日) 辦理暫繳申報,以避免被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符合免予暫繳者(所得稅法第69條)外, 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如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 事後如主張尚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可供抵繳, 其應納暫繳稅額雖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稅額, 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 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間( 10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為101年9月1日至101年10月1日 )內辦理暫繳申報,以避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 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但仍應加計1個月之利息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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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黃月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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