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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 為避免跨國企業或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 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 維護課稅公平,保障我國稅收,所得稅法規定, 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 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所並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下列情形可免揭露外, 應將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1. 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台幣 3千萬元以下。
2. 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屬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台幣 4佰萬元以下。
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 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最後該所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除申報時應詳為揭露外, 尚應備妥及保存相關文據,又前揭相關規定,銀行、信用合作社、 金融空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曾小姐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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