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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西會計師簡單說分明:
到底保險業務員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觀點: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即
- 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所謂獨立招攬係指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場所及工具、設備等)
- 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
則依法合於執行業務案件,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報扣免繳憑單。
房仲業的高專也一樣面臨這個問題,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觀念是自力營生,所謂自力營生應屬符合國稅局觀點之2大要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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